2016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

报告一:寒假伊始,我便开始了法院实习生活,放弃了休息时间、娱乐时间、聚会时间,没有报酬,看似很痛苦的样子,其实不然,学到许多东西,可以说是满载而归,收获多多。

被分配在法院执行庭实习,每天帮助书记员和各法官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了解了实务中执行的程序,也许对我们这些没有理论基础的学生们未必有太大的好处,不过也开阔了眼界,在学习的时候可以有个对比,知道实务与理论的差距,立法与现实的脱节,更是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

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实际操作和理论有些不一样,没有过多留意执行过程,因为担心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后对理论知识的接受会有影响。不过需要学习的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魄力、智慧等素质。执行庭每天都会有难缠的当事人,有些施软磨硬泡计策,有些施凶残强硬策略。当法官们遇上这些令人头疼的当事人时,敏锐的判断力和相当的魄力非常关键,这些素质都是需要长期经验积累才能具备的。

实习还需要谦虚、严谨的态度,谦虚对人,严谨对工作。法院里的各位老师在平时对人都是很客气的,那么作为一个实习生对人就要更加客气了,这也是礼貌问题,再琐碎的工作,只要是吩咐了就必须认真完成,这不仅仅是出于待人谦虚的原因,更是出于一种对待工作严谨的态度。实习生由于时间短暂,能做的工作不多,而且都是些零零碎碎的,比如打印、复印、打文件、……我干的最多的事情就是开执行通知书,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名字、执行事由、执行时间等填在正确的位置,很简单的工作,正是因为简单,会比较枯燥,一天写下来绝对冒火,但是仍然不能马虎,发给当事人的文书一旦出错,对法院来说,给当事人抓住小辫子,对当事人来说,百忙之中抽空来一次法院也不容易,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所以说再枯燥再简单的工作也不能掉以轻心。

此次法院实习之行学到了不少课堂内学不到的知识,看了许多判决书、调解书之类的文书。总的来说,法院实习很开心。


  
   报告二:一、实习主要内容

九月份我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了为期4周(9月11日至10月11日)的毕业实习。审判监督庭(简称审监庭)主要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而我所在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我们这些实习生正好分担书记员的工作。在实习中,我对书记员一职有了更多更新的认识。书记员要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在过去的4周中,我通过实践及观摩,学习了怎样做个合格的书记员。

首先是学习了整理、装订归档卷宗。卷宗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卷宗应材料成页。装订顺序如下:(一)目录 目录正在装订书制作,按卷宗材料装订顺序的排列制作序号、问件民称、页次;(二)提请减刑建议书;(三)审理报告;(四)调查材料;(五)合议庭笔录;(六)减刑裁定书;(七)送达回证。

其次是合议庭笔录。合议庭笔录主要内容有:1、评议时间。主要记录评议的时间,年月日的书写为汉字大写;2、评议地点。一般为本院审判庭;3、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4、案件主审人(为本案的承办人);5、案由。案件原告因某某诉讼被告;6、记录。记录内容主要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承办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结论。其他陪审原表明自己观点。

 二、实习中的工作表现

在庭里面的时候,做什么事都要主动点,做事情要也小心、细心,不得马虎。再熟练多做的事情也要认真。因为自己是新手,面对的都是前辈,自己多多干活,是自己的福气,[法院审监庭实习报告]而且还能让别人知道,自己是个称职的书记员。 当我走的时候书记员给我写评语的时候,书记员和法官给我的评价都很好,说我很能做事,表现积极,说我人都机灵、灵活;还说我规规矩矩,上班按时按点,不像以前实习的,想来就来,想走想就走。在我的实习鉴定表上,书记员这样写到:“该生在实习期间,勤奋好学,态度积极认真,踏实肯干,能够很好地完成庭里布置的任务,是一名优秀的实习生。”

三、实习内容和过程

今天是我来到法院的第二天,一早就收到法院里面的退卷、及二审宣判后退给原审法院的材料。一共收到今年上半年的十多宗上诉案件退卷材料,需要归挡。材料很多也很复杂,证据、诉状、判决等等,我们的任务就是按号分类整理、订装。我订装的案卷是一份关于劳动者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案子。案中李某于1999年从广州某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广州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广州市某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XX年8月经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李某调至广州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李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XX年11月30日,李某与供销社经协商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期至XX年11月29日。XX年1月,李某又与保安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李某(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妥善交接工作。乙方经保安器材公司(甲方)出资培训,在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乙方辞职或离职后3年内(包括留职培训、学习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不得在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机构任职,乙方个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如果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甲方应得利益减少,甲方有权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李某的社会保险一直由供销社为其办理缴纳手续。为了提高李某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保安器材公司于XX年9月至11月派其到英国进行了为期12周的技能培训,又于XX年9月至XX年7月参加英国专家所作的为期84天的培训。保安器材公司为李某共支付培训费用10.2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17.1万多元),并为其支付出国培训的交通、置装等费用9642元。XX年10月20日李某向保安公司发出要求辞职的传真件,随后即到同行业竞争企业广州某集团公司工作。保安器材公司为此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李某支付培训费并按照竞业禁止的约定赔偿损失。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 1、李某支付保安器材公司培训费82.69元。 2、支付保安器材公司出国培训机票加保险费、置装费9182元。李某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消仲裁裁决,驳回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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